□记者王海龙
□通讯员陈昕李丽丽
本报济宁5月20日热线消息 一男子徐某利用曾在某酒水公司仓库打工的机会,私自偷配了仓库的钥匙后,先后多次盗窃该仓库内价值近9000元的酒水后变卖获利。19日上午,记者了解到,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九千元。
据济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08年11月中旬,徐某利用曾经在酒水公司打工的机会,偷配了仓库钥匙潜入仓库内,盗窃两瓶价值千元的白酒。得手后,徐某便一发不可收拾,又分别三次来到该仓库盗窃某品牌啤酒100余箱。今年2月4日晚,徐某再次来到该仓库两次盗窃啤酒40多箱后感觉还不满足,又再次返回盗窃啤酒后正欲离开时,被济宁市中区太东派出所民警抓获。案发后,徐某家属代其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,数额较大,已经构成盗窃罪。案发后,其亲属积极退赔经济损失,徐某认罪态度较好,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。